无罪辩护【出书版三册】_第8节 首页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

   第8节 (第1/3页)

    ??“辩护人。”审判长和身边的审判员商议之后,说道,“合议庭经过充分讨论后认为,你提出的理由不足以支持休庭。合议庭决定继续进行庭审,辩护人,请针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质证。”

    ??“好啊,既然非要让我说,那我可就说了。”老罗哼了一声说,“审判长,我要提请合议庭注意的是,在公诉人提交的这份证据中,最后因证据不足并未对我的当事人提起公诉,即并不能证明我的当事人对其前妻进行了殴打和虐待并致其死亡。公诉人试图以一个根本没有定论的罪行强加到我的当事人身上,让大家相信他现在杀了人,这算不算污蔑?

    ??“那个案子既然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是我的当事人做下的,公诉人却在这里口口声声说我的当事人有罪,在法庭判决前,任何人都是无罪的。公诉人这种说辞明显在有意引导各位法官的内心倾向,同时在有意误导今天来旁听的媒体,试图操纵舆论给法庭施压。这种手段简直太卑劣了,算不算造谣诋毁?审判长,我请求法庭制裁公诉人的不当言论,他必须为此道歉!”

    ??老罗说得义正词严,可我的情绪却不太高。

    ??中国的法庭虽然不像欧美国家那样采用陪审团制度,有时候只需要从情感上打动陪审团成员就能抛开事实对被告人进行无罪裁定,但中国的审判依然是由人来完成,由审判长和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在进行裁决的时候依然会受到个人情绪的左右。

    ??检方也知道这一点,并未打算依靠这份证据来说服法官,他们要的只是在感情上影响合议庭的最后裁决。

    ??显然,他们的策略成功了。老罗再怎么挣扎,也不会有太大的成效。

    ??4

    ??庭前调查阶段完成之后,法庭并没有直接进入庭辩。

    ??为了照顾老罗的情绪,我只好拉下脸来找法官请求延后庭辩,而且,眼下这个案子我们也的确需要更深入的调查。

    ??老法官尽管一百个不情愿,但当老罗搬出张静的名头时,他还是同意,三天后再重新开庭。

    ??“哎,老罗,静到底什么来头,她面子怎么这么大?”我不解地问。

    ??“她?嘿嘿,反正我惹不起。”老罗嘿嘿一笑,“别打听这事,知道真相的你眼泪会掉下来的。”

    ??我皱眉看着老罗,此时,他的精神状态太奇怪了。没有咒骂,没有愤怒,好像,对于法庭上所发生的这一切,他完全就是一副无所谓的样子。

    ??“老罗,你可给我听好了。”我沉下脸,严肃地说道,“不管你怎么看当事人,这案子我们已经接了,就必须为林峰争取合法权益,要是因为你消极怠工,这案子出点什么问题,我饶不了你。”

    ??“我知道我知道。”老罗不耐烦地摆了摆手,“我好歹也是律师,律师的职业准则是啥,我能不明白吗?放心吧,我可没消极怠工。来,听听,听听。”

    ??老罗说着,从口袋里摸出了一支笔,又拿出了一副耳机,在我目瞪口呆的注视下,他把这两个东西连在了一起,然后把耳机插入了我的耳朵。

    ??“我记得你和我的同事讨论过这个问题,你说徐女士亲口承认伤痕是她自己造成的,与我的当事人无关。”

    ??“是的。但是那并不是我们的结论。”

    ??“那你们的结论是什么?”

    ??“我坚持认为徐女士自己不可能造成那种皮带抽打的伤痕,尤其很多伤痕在她的后背。”

    ??“你是医生?”

    ??“不是。”

    ??“法医?”

    ??“不是。”

    ??“你是否具有伤情鉴定资质?”

    ??“没有。”

    ??“反对,辩护人的问题与本案并无关系。”

    ??“审判长,请允许我解释一下。”

    ??“很显然,徐某遭到我的当事人殴打一事属于证人的主观推断,而证人并不具备伤情鉴定资质。只凭感觉做出了徐某身上的伤痕是皮带抽打的痕迹,以及这些伤痕是由我的当事人造成的推论。

    ??“我希望法庭注意一件事,伤情鉴定是极为专业的,应由专业人士来完成,证人并不具备这种专业资质,她的陈述是基于主观的推断,因此证词不应被采纳。”

    ??耳机里传来的竟是法庭上老罗发言的那段。我一把扯下了耳机,指着老罗说:“你,你想什么呢?擅自录音,这让法庭知道,非弄死我们不可。”

    ??“怕什么?谁知道我这个是录音笔?”老罗得意地笑道,“好几千块呢,怎么样?帅不帅!”

    ??“帅你大爷!”我恶狠狠地骂了一句,“迟早让你害死!”

    ??相比于玩这种高科技的东西,我倒是觉得,老罗那个小孩子一样的爱好没那么碍眼了。

    ??“别提了,上回打赢那场官司,你大放光彩了,我妈可不干了,这回我看她还能说啥。啧啧,可惜了,要是能录像就更爽了。”老罗小心地收起录音笔,不无惋惜地说道。

    ??“活活让你气死!”面对老罗,我实在不知道该说些什么,“干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